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2017/5/27 首頁 > 公司簡介 > 新聞動態(tài) >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jié)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guī)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xiàn)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F(xiàn)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tǒng)一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ㄒ唬┰偕T偕侵笇ξ鬯幚韽S出水、工業(yè)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guī)定。
?。ǘ┮詮U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guī)定的性能指標。
?。ㄈ┓螺喬ァ7螺喬敺螱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guī)定的性能指標,并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guī)定的水質標準的業(yè)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ㄒ唬┮怨I(yè)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guī)定。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fā)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guī)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yī)療垃圾。
(三)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ㄋ模┮詮U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ㄎ澹┎捎眯G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yè),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生料數(shù)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其他材料數(shù)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yè),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shù)量÷(熟料數(shù)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shù)量+其他材料數(shù)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xiàn)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ㄒ唬┮酝艘圮娪冒l(fā)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fā)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ǘθ济喊l(fā)電廠及各類工業(yè)企業(yè)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ㄈ┮詮U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fā)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ㄎ澹├蔑L力生產的電力。
?。┎糠中滦蛪w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zhí)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guī)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環(huán)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zhí)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